2013年10月4日星期五

西藏问题的“汉人”,一个敏感词




一.“汉人”,一个敏感词




藏人认为:“博是博,加是加”。“博”即政治的、民族的、文化的西藏地域(Tibet),包括多卫康及嘉绒、羌塘等地,藏谚称“上阿里三围、中卫藏四如、下多康六岗”;“加”指的是不包括“博”在内的中国。“博巴”可译为藏人;“加米”应译为中国人(英语通常都译为中国人Chinese),但汉译习惯上译成了汉人[1]


 “蕃於蕃国受安,汉亦汉国受乐”这是公元823年,藏汉签署的盟约中重要的一条原则,铭刻在唐蕃会盟碑上。 若把清朝看成满人帝国的话,那么至少从民国起,汉人背叛了祖先的承诺,自认为从满人的帝国“继承”了对西藏(图伯特)无中生有的“主权”,在战争中强占了康和安多的大片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完成了对西藏(图伯特)的全面占领。


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中国人不仅指汉人 。鉴于在西藏问题中,的确没别的民族什么事,遵照约定俗成,这里的“中国人”指的是政治的、种族的、文化的“汉人”。


经历了长期的被敌意和被漠视后,西藏问题终于进入了部分中国现行政治反对者和异见文化人士的视野。既然西藏问题关乎中国对西藏(Tibet)的吞并、殖民与压迫,对中国人来说,自然就涉及了罪责与不道德,刺激了荣辱感和负疚感,触动了自我审视与心理防御,“汉人”就成了一个敏感词。


例如:我采访了一些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流亡印度的藏人。近日我在博客上发表了部分藏人的访谈录,也有其他博客作者和媒体分享了这些访谈。在老人们回顾了痛苦的一生后,我都有一个模式化的问题:您最想对汉人说什么?有老人说:“汉人侵占了我的家乡,部落头人死在了汉人的监狱里,部落的人和我的亲人被汉人杀了……我这一生的痛苦是汉人造成的。我本应为众生祈祷,但我做不到为汉人祈祷。”


当流亡者遭受这一切灾难,“穿越时间中所有的痛苦”时,没有一个汉人为他们说话,没有一个。而正如犹太人说“德国人”、中国人说“日本人”一样,当藏人用了“汉人”(加米,中国人),一个共同体的名称时,有汉人针对老人的话说:“藏人没有认识到共党的直接迫害及洗才是首……却主要怪在人身上,不是完全怪了人于受者,弄清自己受的罪魁首,是很关的……”;还有人说:“关于二前和期的各种反人罪行,如果把行者表述‘德国人’、‘日本人’、‘苏联人’……都是称,严谨的表述在的后面都要加上‘粹’、‘国主义’、‘共党’”。


不单这位八十多岁的受害者、在痛苦中度过了一生的老人,在这些对“汉人”一词敏感的人的眼中,即弄不清罪魁祸首,又用词不严谨;而且,任何藏人或同情西藏的汉人,在表述“汉人”这一集体身份时,都得小心。只要你一说“汉人”、“我们(汉人)”,他们立刻就痛陈无辜。反应极端的,不仅“审核”词语,而且火眼金睛立刻看出来了,如果你是藏人的话,你就是一个“破坏汉藏友好”的民族主义者;而如果你是汉人,那你就是挑起民族仇恨的特务或五毛。[2]


在中国现行政治反对者和文化人中,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中共入侵西藏,在西藏犯下了严重罪行。汉人也是中共的受害者,被中共迫害惨死的汉人人数远远超过藏人;藏汉人民都是共产党的受害者。不能把中共犯的罪加在汉族人民头上,普通汉人对在西藏发生的屠杀一无所知,不应该让汉民族为自己不知道、也没做过的事情承担责任。因此,西藏问题是共藏问题,不是汉藏问题(民族问题)。[]


.选择性遗忘的“汉人”


“是中共入侵西藏,在西藏犯下了严重罪行。”——用“中共”替换“中国”,以示中共不能代表中国和人民,这是典型的当今政治反对者的立场,道理也没错,比如中共没经过民选,比如建政以来的极权统治和各种恶行。


但如果回到“当时”呢?


我们的上一代是否还记得:19491950年前后,中国人民心目中的中共,中国政权角逐的胜利者,啧啧,虽然没经过投票大选,但难道不比太阳还光辉?难道不是令人民欢欣鼓舞的正能量?在当时,大多数中国人民就意识到被中共窃国了?还是都认同自己是“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如果人民的大多数都真心实意跟党走,拥护中共的政策,甘受中共的统治,这样的“加米”难道不算与中共构成了一个政治共同体吗?


印度出生的图伯特诗人丹增尊珠在一次采访中说:“1949年,中共夺取政权……中国人民觉得是革命的胜利,是进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寄希望成立的,是中国人的一个党,中国人民也曾寄望于这个党能公平地对待工人、农民,以及社会各阶层,寄望于这个党带领他们走向繁荣富强,这是中国人的期望,从大的方向说,是中国人认可的党和政权[4]


正是这个当时“被中国人认可的党和政权”,在当时派遣国家军队将西藏(图伯特)“收回了祖国的怀抱”。当中共以“驱逐帝国主义反动势力”、“维护祖国统一、领土完整”的名义“解放”西藏(图伯特)时,中国人民不赞同吗?中国人民不认为中共正在代表“我们”采取行动吗?


“中国(吞并西藏)的政策必须在中国民族主义崛起的脉络之下检视:中国共产党人与国民党人都对民族主义有极大的热情,并且相信现代中国的领土疆界止于喜马拉雅山脚下。”图伯特历史学者茨仁夏加在《龙在雪域》里写到5。在当时,不仅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上,图伯特人与中国人(汉人)都没什么共同之处,而且面对被统治,两个民族大众的心理也决然不同:一方是被异国侵略占领的、无奈而伤痛的、亡国的人民,另一方是涌上街头载歌载舞、以鞭炮锣鼓和秧歌欢呼《十七条》签署的人民[6]收归蛮邦“五族共和”是中国人早有的理想,中共“解放西藏”、“完成统一大业”的行动获得了中国人的普遍认可。


“汉人也是中共的受害者,被中共迫害惨死的汉人人数远远超过藏人;藏汉人民都是共产党的受害者。”问题是这里有一个时间差啊:1949年,解放军进入康和安多,1950攻陷昌都,1951年逼签《十七条》。这三年,藏人已然是受害者了,不单是中共的受害者,也是“汉人”的中华爱国主义、汉人的中华民族主义的受害者。而当时,把爱国主义、民族主义视为高尚道德的汉人民尚不是“受害者”。这个“中华民族”的主体民族,大多数个体都有纯朴善良正直的个人品质,在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道德感召下,由衷支持了中共“解放西藏”这一“正义”行为。


当时,一方是面对当头厄运,深知寡不敌众、孤立无援的人民,强调一下,当时的藏人已经是双重的受害者了;另一方是由道德的人组成的不道德的社会,是眺望着共产主义乌托邦、拥护中共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的解放事业、积极参与杀富济贫均贫富的革命行动、建设民族“团结”的统一的新中国、充满沙文主义激情的、走在通向奴役之路上的人民。


在此,我不惮阴暗地假设一下下:如果当时是中共政治共同体的“汉人民”,后来没有成为极权统治的受害者,如果没有后来的历次运动,没有大饥荒,没有文革,如果“被中共迫害惨死的汉人人数”没有“远远超过藏人”……那么,面对藏人的反抗与控诉,清白无辜的对词语敏感的“汉人”,将会说什么?


当使用“广大汉人”、“人民”这类词来表达一种“清白无辜”的群体时,请别忘了群体身份的形成和显现,除了血缘种族地域等“不能自选”的因素外,还必然与其“可自选”的社会性活动紧密关联。“人民”并非一个乌托邦整体,并不具有天然纯真性。请别忘了,当时的“广大汉人”是一个有强烈爱国主义、强烈民族主义、强烈共产主义价值观的群体。


我们不知道,如果没有这种群体的支持,中共是否仍然会无所顾忌地吞并图伯特?但我们知道,无论如何,当时中共需要而且拥有了“正义”的理由,这理由建立在“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民族主义心理上,这是被中国人民认可为正义的理由,人民支持了中共“解放西藏”,以彰显自己的正义感和有道德。


当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宣布“平叛”的公告和决议,发表关于“平叛”的社论时,中国大众同样是理解和支持的,因为“分裂祖国”、“西藏独立”与大一统的爱国主义道德相冲突;当中共喉舌连篇累牍炫耀 “平叛”的业绩:战斗天数、缴获的武器数字、歼灭和俘获的“叛匪”数字……那是党为民除害,代表我们消灭了分裂祖国的敌人。中共的“平叛”符合中国人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的价值观,因而是“道德和正义”的。


20083西藏抗暴事件发生后,汉人的反应再次向世人展示了:西藏问题中的“汉人”,仍然秉持着与长辈同样的爱国主义,再次理解和支持了中共“反分裂”的行动,因为“反分裂”、“反藏独”仍然符合他们的道德观和正义感。虽然这正义与道德,因他国的沦亡而闪耀,因他族的血和白骨而鲜艳。


当把“我们汉人”这一集体身份放到具体的政治社会环境中去,与特定历史时刻中的政治社会变革联系起来时,我们并不是我们自以为的那么正义和道德,也不是自以为的那么无辜。


在西藏问题这一具体的政治社会背景中,不同种族身份的受害者有自己的视角。当躺在砧板上任人宰割,屠夫身后围着鼓掌欢呼的人群,是一种悲哀;当别人遇害的时候鼓掌欢呼,还分得了一块肉一杯血,等杀到自己后方知道成了砧板上的肉,这是另一种悲哀。受害于人与自相残杀是有区别的。


“汉藏人民都是共产党的受害者”是一句选择性遗忘的真话。


被中共迫害惨死的汉人不是用来跟藏人比较死亡数字的。这无论对谁都不妥。


.词义漂移的游戏和责任


“不能把中共犯的罪加在汉族人民头上,普通汉人对在西藏发生的屠杀一无所知,不应该让汉民族为自己不知道、也没做过的事情承担责任。”——写此文的时候,我假想的读者是有能力理解如下问题的人:“我们”是谁?西藏问题中的“汉人”与“汉民族”是同一个概念吗?西藏问题里的“汉人”与“普通汉人”是一样的意思吗?


集体身份通常包含两个层次,一种单指与种族、语言、地域、宗教或传统有关的自然集合体,比如“汉民族”;另一种则是除以上因素之外,还与政治、政体、时代、社会活动、价值取向等一系列因素有关的政治性的文化集合体。


中共是汉人中产生的一个政治组织,中共政权实质是一个汉人的政权,中国吞并图伯特的行为背后,充满了汉人大一统的爱国主义、民族主义的政治文化背景,鼓掌支持的、围观打酱油的、利益上分得一杯羹的都是汉人,西藏问题中的“汉人”,恰恰不是指的“汉民族”这个自然集合体,而是指西藏问题产生以来,这个政治的、民族的、经济的、文化的集合体。


在政治话语中,正如犹太人说“德国人”,指的就是特定时代的特定政治环境中的“德国人”而非日尔曼民族;正如中国人说“日本人”,并非指古往今来的大和民族。西藏问题中的“汉人”,就是西藏问题中的汉人,这一身份具有明显的时代和政治特征。当我问流亡老人“您想对汉人说什么”、当流亡者说“我这一生的痛苦是汉人造成的”、当同情图伯特的汉人说“我们汉人应当反思”、当同情图伯特的西方人说“Chinese”……不言而喻,这里的加米、汉人、中国人凸显的恰恰是时代和政治特征,而非种族特征。


对这一词义的理解,并不一定要通过以上这番说明。没读过书的人可以准确领会,民运老将或饱学之士也可能使之意义漂移,看什么心态了。但是,作为政治反对者和文化人,二十一世纪了应该具备这个知识水准:集体身份不局限于血缘和种族上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的政治社会环境中这一集体是什么?


说了要把中共犯的罪加在汉民族头上?谁又能够把中共犯的罪加在普通汉人头上?这些敏感词的人们永远不会给你提供来源或出处,因为出处就是他们自己。他们把中共和“汉人”的逻辑外延变得一样大,切割得毫无关系,仿佛中共是天外来客,汉人是汉人,中共是中共;中共不是汉人,汉人不是中共,在词义的游戏中漂来漂去,让你不敢相信有如此奇葩的反智和自欺欺人……到底在敏感什么呢?他们说了:“不应该让汉民族为自己不知道、也没做过的事情承担责任。


二战结束两年后,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在《德国罪过问题》反思了极权统治下的国民罪过,将德国人在这场悲剧中的罪过和责任进行了四重区分:


第一种是刑法罪过,它侵犯的是法律。由法院在正式诉讼中,依凭所发现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裁定。


第二种是政治罪过,它源自参与罪恶的政治制度。涉及政治人物和国民的作为。政治责任使受国家权力支配、受命行事的个人,都得承担国家行为的后果。每一个体都要为其被国家统治的方式负责。


第三种是道德罪过,它关系到个人的错误行为。即无论何种情况,个人的每一行为仍然受到道德审视,个人应对自己所有的言行负责。道德责任的行使权属于个体的良心,即律己而非律人。


第四种是形而上罪过,指的是不能尽人的责任去维护文明的人性。


“雅斯贝尔斯所说的四种罪过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前二者属于公众领域,后二者则属于私人领域。雅斯贝尔斯指出,一国人民不应在法律、道德和形而上这三个层面上承担国家或政权的罪行责任,但他们必须在政治层面上承担这一责任。这就是著名的公民对国家罪行负有集体责任……不能免除的公民罪过就是公民的政治罪过……


 “德国人无论是否具体参与过纳粹政权的罪行,都必须以一国成员的身份‘为一国的政体承担(政治)责任。’这样做的理由有三条。第一,一国成员因政体组织关系而分享共同利益,他们因此必须分担政体的责任;第二,国家有制度化的决策机构和程序,公民既参与其中,就应对其结果负有共同责任;第三,即使国家不具有这样的政策结构和程序,其居民也不能完全推诿共同政治责任,因为他们必须为‘屈从(权力)的环境’负责,正是由于他们的屈从,专制权力才有机会猖狂施虐。 [7]


比照雅斯贝尔斯对罪责的四重区分,西藏问题中的罪责也一目了然:刑法罪过只能是中共的有关决策人承担,永远轮不到“普通汉人”;道德和形而上责任是律己的,已经有汉人、特别是境内的开始不惧危险,为图伯特遭受的奴役发声,这就是道德承担,相信未来这样的汉人会越来越多,西藏问题中的“汉人”形象也会随之改观。多数人的沉默或分享殖民利益,是被他们的良心允许的,别人无权干预,但承受道德指责,承受“汉人”一词带来的不舒服和过敏,也是行为的后果。


作为中国现今政治反对者或关注西藏问题的文化人,如此将“中共”和“汉人”用黑白二分法归类,让反正已经罄竹难书的中共包揽一切,充当“人民”的“替罪狼”,至少会遭遇一些逻辑难题:比如中共是什么种族身份?你说是中共入侵的西藏,那毛时代的中共跟习近平的中共一样吗?中共八千万党员中,很多党员也是极权统治的受害者呢,很多普通党员也淳朴善良,对在西藏发生的屠杀一无所知,“解放西藏”、“平叛”、文革时,好多党员还没出生呢,还有“三退”的党员呢,是否就不该承担责任了?


藏人的逻辑学(因明学)训练是十分了得的,喇嘛们“啪啪”击掌辨经的场景世界闻名。让我们想象一下:聚光灯和世界媒体的长短镜头中,一位异见领袖侃侃而谈,为汉人喊冤,说西藏问题是共藏问题。忽然一个绛红色的身影站起来,问出以上那些问题。您咋整啊?指责别人是“挑起民族仇恨的特务或五毛”?


还是以雅斯贝尔斯《德国罪过问题》这样的角度,来思考“汉人”在西藏问题中的政治责任更文明一点吧。汉人在西藏问题中的政治责任与德国人在二战中的政治责任有异有同,那是另个一议题,但的确有不能免除的责任。


四.“共藏问题”:变更概念的问题


西藏问题虽无明确固定的定义,但纵观西藏历史和西藏现当代史,以及国际藏学界的学术结论和国际法学界的几次调查结论8,这么说应该是靠谱的:中国自清末开始否认西藏(Tibet)的国际地位,产生了一系列藏中冲突;1949年、1950年中国通过战争和武力威胁等手段剥夺了西藏(Tibet)的领土和主权,是西藏问题的关键;以及西藏(Tibet)被异国中国占领、被异族中国人殖民统治后,带来的包括民族问题在内的其他各种问题。


民族问题,狭义来说是指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矛盾冲突;与国家领土和国家主权无涉。广义来说,也包括被异族压迫的民族争取独立(如科索沃独立),以及被殖民民族从殖民统治下争取独立。


由上可见,西藏问题绵延一百多年来,既有中国对西藏(图伯特)的侵略占领问题,也包含了(汉藏)民族问题,特别是大量汉人移民涌入图伯特后,西藏问题更呈现出藏、汉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矛盾冲突。“藏人在起义之时既反华又反共。但是一般而言,他们区分旧中国人和新中国人(即共产党)[9]。”在我对流亡藏人的访谈中,他们也使用国民党汉人(国民党加米)、共产汉人(共产加米)、汉人(加米)来表述这一“异族”,在不同时期对他们的压迫。从西藏(图伯特)被占领到今天,藏人的反抗包括抵抗异国侵略、抵抗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殖民、也抵制经济文化上的汉化殖民。无论是争取恢复独立,还是争取高度自治,都表明了不仅是拒绝共产党统治,也拒绝异族统治。这一切都符合民族问题狭义的和广义的定义。那么,说“西藏问题不是民族问题”就比较政治圆滑了,将民族问题排除不符合事实。


最主要的是“西藏问题是共藏问题”这类表述,给西藏问题重新设定了概念范围,然后按这一范围下的逻辑,把中国的国际罪行:以领土兼并、主权剥夺、文化颠覆、经济控制和掠夺为目的,对另一国家西藏(图伯特)发动侵略战争、武力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大屠杀、文化灭绝、环境破坏……等一系列由国家实施的犯罪行为,解释为了由一犯罪组织(共产党)实施的行为。[10]


实施国际罪行的实体是国家,包括国家机关、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和人,并不以是否极权国家而将政党政府与国分离。国家在实施侵略殖民犯罪的时候,往往得到了该国公众精神的和社会性的支持、得到公众除作战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参与,国民多少分享了殖民行动带来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而组织犯罪(无论组织规模多庞大、是否跨国)与国家罪行的最大差别在于:“组织”(“黑帮”、“团伙”)的地下性、非法性、犯罪行为由组织成员实施;组织的非官方性质、组织武装不是国家军队,组织身份不能代表国家和国民[11]


在今天,中国的政治反对人士,通常将中共定义为一个非法组织,我没意见,也无意争论。我只想提醒一下:1930年代,党和红军爬雪山过草地时,仅被藏人看成一个邻国非法武装的骚扰(红汉匪);而中共建政后,联合国咨询机构“国际法律人委员会”的报告是《西藏(Tibet)与中华人民共和国[8];联合国有关西藏问题的数个决议,其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完稿于2013914日 Yom Kippur犹太教赎罪日

特拉维夫


资料来源:


[1]藏文原文:བོད་ནི་བོད་རེད།རྒྱ་ནི་རྒྱ་རེད། 博是博,加是加;བོད་པ། 博巴;རྒྱ་མི། 加米。


[2]网上有一些这方面的讨论和争议,读者若有兴趣可自行搜索



[3]共藏问题:



[4] 《民主中国》:西藏文化人和国际藏学家谈西藏问题的起源与性质


[5] 茨仁夏加:《龙在雪域》P.131第四章 恓惶的共存 台湾左岸文化出版 翻译:谢惟敏


[6]  1951年人民日报:和平解放西藏问题取得协议 全国各地人民欢腾庆祝 各民主党派发表宣言或谈话表示拥 


[7]《纵览中国:徐贲:个人忏悔和政治责任的区别 

并参见:The Question of German Guilt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 NEW YORK * 2000


[8] 1960年,联合国咨询机构“国际法律人委员会”《西藏Tibet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对西藏国际地位如下裁定:西藏在1951年《和平解放协议》(即《十七条》)签订时,不论如何,是个实质上独立的国家;1959年西藏噶厦政府废除了这份条约,也证明完全于法有据……西藏从19131950年所展现的国家状态,一般为国际法所接受。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60.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 A Report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Geneva.P.346

——《遮蔽的图伯特:国际藏学家解读(中共版)<西藏百题问答>P.69 译者:谢惟敏 台湾前卫出版社

1997 国际法学家协会的西藏研究报告》:在拉萨的西藏政府所管理的西藏地区,从1913年至1950年之间是做为一个完全符合国际法的独立国家而存在。 1950年该地不仅有人民、被统治的地域和行使权力的政府,而且在该地方的一切管理都是在没有外力干涉或影响等情况下自由、独立的实施的。 1913年至1950年间,西藏的外交工作完全由西藏政府自己直接办理。因此,西藏至少是一个事实独立的国家



[9] 达瓦诺布(Dawa Norbu) 1959年西藏叛乱:一种诠


[10]  International crime

Organized crime  Definition


谷歌、百度:国际罪行 有组织犯罪定义


[11] 即使合法组织,如真主党,其武装并非黎巴嫩国家军队,真主党与以色列的冲突,并不被认为是黎巴嫩与以色列的冲突。


[12][8]


《民主中国》首发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